10月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會議中對社區矯正定位手環手段及適用范圍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草案第30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經過批準,可以采用電子定位手段,加強監督管理:(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社區電子定位手段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我國刑法規定的自由刑有兩類:一類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類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矯正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方式?!备哂褨|委員說,目前社區矯正適用的四種對象都是經過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的有犯罪事實的犯罪人。建議允許對社區矯正對象普遍實施電子監控。
杜黎明委員說,草案第30條對采用電子定位手段進行了規定。為方便工作需要,及時擴大定位監管范圍,應增加兜底性條款。建議在第30條中增加一款:“(四)社區矯正機構經過風險研判,認為存在監管風險,需要進行定位監管的其他情形”。
“‘電子定位’具體指的是什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說,“電子定位有多種手段,比如手機定位,或是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等。如果是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其性質相當于戒具,應該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更為合適。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沒有規定進行電子定位。草案中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社區矯正對象佩戴何種電子定位設施,還需要慎重研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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